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昶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毓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汶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寶森 即龍門圖騰金屬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