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洪德村 被告 李建忠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5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建忠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死亡,而經本院於108年8月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