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柒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計算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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