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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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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