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9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承荻被告蘇庭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包佩璇 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處所指「失其效力」即該刑罰法律規定失效之意,其效果與廢止刑罰無異。又按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例,當然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文參照)。是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有拘束普通法院法官之效力,而該號解釋係於109年5月29日公布,則自斯日起刑法第239條規定即失效,形同廢止刑罰之效果,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2人分別被訴犯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之罪,於109年5月4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4日甲○欽改108偵29327字第1099034990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按,惟刑法第239條之刑罰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從而被告2人被訴之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9327號被告丙○○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5段147巷5弄2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丙○○於民國108年9月6日前係乙○○之配偶,詎丙○○、丁○○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性交行為3次。嗣乙○○察覺丙○○行蹤有異,並查看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偵訊中之供述。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被告丁○○知道伊有小孩,伊只是在通訊軟體LINE上跟被告丁○○亂聊天云云。2被告丁○○於偵訊中之供述。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知道被告丙○○已婚有小孩,伊只是在通訊軟體LINE上跟被告丙○○亂聊天云云。可知被告丁○○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3被告2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全部犯罪事實。4被告丙○○於108年7月19日、108年7月22日書立之自白書各1紙。全部犯罪事實。倘若被告2人確實未為附表所示之性行為,被告丙○○豈能詳細書立發生性行為之旅店名稱、地址等資訊,足認被告2人確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性交行為3次。
二、核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嫌,被告丁○○所為,係犯同條後段相姦罪嫌。被告2人本件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檢察官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宜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1108年6月26日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七星汽車旅館2108年7月6日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佳朋樂居時尚旅店3108年7月12日桃園市○鎮區○○路00號哈密瓜汽車旅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