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53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發 間因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民國104年4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