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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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89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 張桂英 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由債務人梵谷國際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乙紙(付款地:臺灣銀行苓雅分行,支票號碼:AJ0000000,發票日:民國103年11月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796,220元),並於提示日(民國103年11月6日)提示後,竟遭受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證。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支票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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