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4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8日所為駁回
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4年3月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未遵期補繳(見原法院卷第9、15、16頁),則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依首揭說明,並無不合。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