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49號再審原告 高施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高銘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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