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28號聲明人丁○○
己○○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戊○○所有子女及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劉銀榮劉世明劉銀來劉銀福劉銀春陳偉大 、陳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劉世昌劉銀愛劉銀珠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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