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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