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 慈輝 安養中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99年度交易字第19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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