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11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應更正為「99年1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99年1月14日」,誤繕為「98年1月14日」,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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