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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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宗耀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現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指定辯護人 楊閔翔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孫永醮
巷22之9號(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偉 更名 林尚鵬
弄25號2樓選任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8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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