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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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壯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365、14369、15254、177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韋壯因偽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7日收受判決正本。其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7月15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記載上訴理由容另狀補陳,有上訴狀附卷可稽,原審於被告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0年8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0年9月20日黏貼公告於原審法院牌示處為公示送達,且於100年10月22日由被告戶籍所在地之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張貼公示送達公告在案(因被告已於100年7月19日當庭釋放出所,且住居所不明,故由原審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此有臺中市南區區公所100年9月22日公所農建字第1000016754號函、公示送達公告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訴緝卷第63-65頁),該項送達經30日即於99年11月22日起發生效力。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書,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陳志洋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