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龍潭 選任辯護人 江仁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一行「刑法第369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一行「刑法第369條」係誤載,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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