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42號聲請人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泰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樓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晏仲 │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97年4月10日│31,740元│AL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