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
(義務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5月23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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