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建楨業於民國109年5月7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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