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79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被告 張俥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870元,及其中新臺幣29,278元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