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是否同意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填
載回覆單表示意見,並將回覆單寄回本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