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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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廖淑琴
被 告 王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與原告之前手即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訂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因本約條
款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件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合
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下稱系爭門號),詎被告未依約
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積欠電信費用暨補償款等費用共計
110,112元未付,嗣經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2日受讓上開債權
,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息一節,
業據提出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
讓與證明書、雙掛號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