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李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
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