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許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6條約定:「倘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1件在卷
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
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5日與原告訂
定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兩造契約第2條及第7條約定,借
款利率為年息18.25﹪,借款人若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
時,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息20﹪給付。截至110年1月25日止
,被告共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166,685元,詎屆期未
如數清償,迄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付,迭經催討
,未獲置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一節,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
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依約即有清
償借款本金、利息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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