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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