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30號上訴人謝新禮
樓 曾鳳美 丁紹承 王冬平 蔡碧鑾 馬郁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前列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視同上訴人 韋殿聰 被上訴人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 律師
陳宜鴻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