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
原   告 新力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被   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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