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淑枝
代 理 人 李增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以「本訴訟標的之其
他共有人」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巷
○○○○號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㈢、 陳明 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㈣、陳明本件欲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是否包括屏東縣○○市○○○
段○○○○○○○○號土地,如包含,應一併提出上開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