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淑枝
代 理 人  李增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以「本訴訟標的之其
  他共有人」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巷
  ○○○○號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㈢、 陳明 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㈣、陳明本件欲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是否包括屏東縣○○市○○○
  段○○○○○○○○號土地,如包含,應一併提出上開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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