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212,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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