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被告戊○○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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