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 張宏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錦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