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甲○○
37號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以無資力,聲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通過,並提出上開分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影本為憑。查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