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七六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法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列應補充「基於反覆使用無線電波之犯意」,及「節目中繼發射器、混音器、混音機、CD播放機、MD播放機、卡式播放機、DVD播放機、電腦主機、不斷電系統、點唱機鍵盤、電話混音器、展頻器、ADSL數據機、MD錄音機、分配器、麥克風等物」,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物」,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應訂定頻率使用期限,並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要,應對頻率和諧有效共用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但業餘無線電使用者經交通部要求調整使用頻率並更新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軍用通信之調整,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處理之。
工業、科學、醫療及其他具有電波輻射性電機、器材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
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
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
三固定通信網路○○區○○○○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六十條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查獲地點│持有人│├──┼───────┼───┼───────────────┼───┤│1│節目中繼發射器│貳臺│臺中縣○○鄉○○○路○○○巷○弄2│甲○○│├──┼───────┼───┤號│││2│混音器│叁臺│││├──┼───────┼───┤│││3│CD播放機│肆臺│││├──┼───────┼───┤│││4│MD播放機│壹臺│││├──┼───────┼───┤│││5│卡式播放機│叁臺│││├──┼───────┼───┤│││6│DVD播放機│壹臺│││├──┼───────┼───┤│││7│電腦主機│貳臺│││├──┼───────┼───┤│││8│不斷電系統│壹臺│││├──┼───────┼───┤│││9│點唱機鍵盤│壹部│││├──┼───────┼───┤││││電話混合器│壹部│││├──┼───────┼───┤││││展頻器│壹部│││├──┼───────┼───┤││││ADSL數據機│壹部│││├──┼───────┼───┤││││MD錄音機│壹部│││├──┼───────┼───┤││││分配器│壹部│││├──┼───────┼───┤││││麥克風│貳支│││├──┼───────┼───┼───────────────┤│││功率放大器│壹部│臺中縣太平市車籠山潭底農路電力││├──┼───────┼───┤桿(潭3分9)西北側約55公尺處鐵││││激勵器│壹部│皮箱││├──┼───────┼───┤││││節目中繼接收機│壹部│││├──┼───────┼───┤││││電源供應器│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