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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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甲○○
統一編號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