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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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0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1支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
0.3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此有該局民國95年12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9450號鑑定書1份附於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沒字第10號偵查卷第5頁可稽。又被告於95年11月19日為警查獲時,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95年11月30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書1紙附於本院卷可核,足證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之玻璃吸食器1支,係被告用以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其上所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因已無法析離,整體均視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5公克(空包裝重0.21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1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聲請人認為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1支,係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以「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沒收,尚有誤會,併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