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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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欄第(六)點關於「犯罪後否認犯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後坦承犯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欄第(六)點顯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