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50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双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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