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岸線股份有限公司、丁○○、庚○○、戊○○、己○○、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肆佰叁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萬捌仟零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