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關浩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浩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關浩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