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30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有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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