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2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陞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宗陞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竟為謀
圖一己之私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衡其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暨其大學在學之智
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強力磁鐵1個,為
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犯罪使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