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