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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