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

原告金百麗珠寶精品店

法定代理人 邱千芳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百麗珠寶精品店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與本票裁定無效等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規定,是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原告起訴狀並未簽名或蓋章,不合法定程式,是有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印章,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