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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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甡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邱昱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甡鋒企業有限公司、邱昱仁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雅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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