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19號
被告 張雲珠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水源為蔡耀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有明文規定。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也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蔡耀萱在起訴後民國111年2月24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雙方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蔡耀萱之繼承人為蔡水源,有繼承系統表、索引卡查詢、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597號卷宗查閱無訛,本院因此依職權裁定命蔡水源為蔡耀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