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乙○○右一人之丙○○法定代理人民國四右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父即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不幸逝世,其遺產有限,惟負債情形不明,特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並公示催告。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既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死亡,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呈報限定繼承之末日應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故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越上開期限。從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顯有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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