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OO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志榮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又於九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十三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一次轉讓第一級毒品、五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O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月、十六年十月、十六年六月、十六年六月、十六年六月、十三年八月、十三年八月、十三年八月、十三年八月、十三年八月、十三年十月、三年、三年、三年、三年、三年二月、十七年四月、一年二月、十七年四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所示,惟聲請書附表編號誤載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應予更正)。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一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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