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55號聲請人 羅心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丁財耀瑞興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11年1月4日10萬元H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