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原告 陳安淇 被告 王佩安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童淑敏

更多裁判書